(SeaPRwire) – 在美國最高法院週四表決支持一位聲稱因身為異性戀女性而未獲晉升且後遭降職的女性後,「反向歧視」訴訟將面臨更容易的路徑。
法院的裁決背離了先前的法院判決,這些判決在多數群體(例如白人和異性戀者)根據聯邦民權法提起歧視訴訟的案件中,設定了更高的門檻。
但最高法院在其裁決中表示,《1964 年民權法》第七章(Title VII)禁止基於種族和性取向等特徵的僱傭歧視,「並未區分多數群體原告和少數群體原告。相反,該條款規定,如果因為某個人的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原籍國,而『未能或拒絕僱用或解僱任何個人,或以其他方式歧視任何個人的薪酬、條款、條件或僱傭特權,』則為非法。」
「通過為每個『個人』建立相同的保護——而不考慮該個人是否屬於少數或多數群體——國會沒有留下任何空間讓法院單獨對多數群體原告施加特殊要求,」大法官 Ketanji Brown Jackson 為法院撰寫道。
此案由 Marlean Ames 提起,控告 Ohio Department of Youth Services,她於 2004 年開始在那裡工作。2019 年,她申請晉升,但被拒絕,取而代之的是一位資歷較淺的同事——一位女同性戀者。Ames 後來被降職,她之前的工作崗位被給予了另一位資歷較淺的同事,一位男同性戀者。
她根據 Title VII 提起訴訟,聲稱在她的訴訟中,她因性取向而被拒絕晉升,然後被降職。
然而,她的主管表示,Ames 未能獲得晉升是因為她沒有擔任該角色所需的遠見和領導能力,並且降職是因為他們擔心她的領導能力。
下級法院此前曾裁定 Ames 敗訴,稱她的訴訟未能證明「背景情況足以支持被告是一家歧視多數群體的非同尋常的僱主的嫌疑」。但最高法院裁定,該要求「與 Title VII 的文本或我們對該法規的案例法解釋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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