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克薩斯州墮胎案情況比你想像的更糟

US-JUSTICE-RIGHTS-ABORTION

(SeaPRwire) –   本文為時代雜誌政治新聞通訊The D.C. Brief的一部分。點擊此處訂閱以獲取類似文章。

本週國內大多數對話都圍繞著,一名31歲的母親為了結束一場注定無法成長的懷孕,不得不離開德州前往其他地方進行墮胎,而德州最高法院正緩慢地決定取代她醫生的意見。

但是大多數對這起案件的討論都忽略了一個現實:德州至少有三項不同的法律旨在使得進行墮胎幾乎不可能。這些重疊且含糊不清的法規不僅使德州在生殖權利方面形成了全國最嚴格的環境,也影響了的案件的處理方式,多數關注她困境的人可能忽略了這一點。這也顯示出即使是細微之處也可能很重要,尤其是當法官有政治傾向且時間是緊迫的一個要素時。

為了理解處在什麼樣的法律環境下,以及她、她的家人和醫生面臨什麼,我們需要研究德州立法者在《Dobbs》案之前通過的法律。一年前,德州通過了一項所謂的「觸發法」,如果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的裁決,它將禁止墮胎。我們稱之為禁令A。它對提供墮胎服務的醫療工作者處以終身監禁和10萬美元罰款。

2021年的第二項法律——我們稱之為禁令B——是一種嘗試在最高法院允許前就實際禁止大多數墮胎的新穎方式,它在很大程度上成功了。該法律以民事方式執行,通過授權鄰居和陌生人通過訴訟加以執行。根據禁令B(也稱為S.B. 8),即使是將客戶送往提供墮胎服務地點的優步司機也可能因此面臨民事起訴。儘管如此,與禁令A不同,禁令B並不是一項完全禁令,但在實踐中起到了類似作用。它在約六周時,即立法者認為胎兒存在「心跳」時阻止了大多數懷孕婦女尋求墮胎。(醫生並不使用「胎兒心跳」這一術語,因為在那個階段胎兒實際上還沒有心臟。反墮胎人士所描述的「心跳」實際上是正在發育的細胞開始發出的電脈衝。)

最後是禁令C,即德州1857年第一部刑法典中規定的《羅訴韋德》案之前的法律。當時,該州對墮胎——包括為其提供資金——實施禁令,但在懷孕婦女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下例外。處罰為提供護理者五年監禁。德州官員聲稱,當《羅訴韋德》案被推翻時,這些法律再次生效。

所有三項禁止墮胎的法律都包含例外條款,當懷孕婦女的健康受到威脅時適用,但具體定義和條件不同且含糊不清。(也應指出,其中也沒有對懷孕婦女本人處以刑事責任。)

所有這些共同構成了對的法律和醫療困境。根據她自己的說法,她「想要一個大家庭」。當她和家人得知,她正在懷孕的胎兒經過檢測後發現帶有一種幾乎總是導致流產或死胎的遺傳病,她採取行動。她在過去兩週中已四次因急診就醫,擔心這次困難的懷孕會對她未來可能的懷孕造成影響;她的醫生同意進行墮胎將使她在未來有更大可能性成功懷孕。

但是的情況違反了禁令B,即在所謂「胎兒心跳」門檻的大約六周內禁止大多數懷孕。同時,根據禁令B,任何幫助的人都可能因為完全陌生人提出的民事訴訟而承擔法律責任。它當然也可能被視為根據禁令A即觸發法而屬於非法墮胎,意味著她的醫生可能面臨終身監禁和至少10萬美元的罰款。或者可能只是根據禁令C而面臨五年監禁。

所有這些都解釋了為什麼不僅,還有她的丈夫和醫生希望能解決她的法律地位,並為他們未來提供一些保護。

上週一名地方法官同意了這些關注,允許進行墮胎。

然後德州總檢察長肯·帕克森採取行動。他要求德州最高法院介入並執行該州的反墮胎禁令——所有禁令。為了更好地說明,他通知當地醫院和醫生,如果他們幫助的話,將面臨刑事起訴和民事處罰。

德州最高法院——請注意,其九名法官全部都是當選的共和黨人——於周一聽取了這起案件,帕克森總檢察長表示的案件不符合醫療例外情況。他們認為允許在20周時終止懷孕的正確標準應該根據法律規定為「合理的醫療判斷」。相比之下,的醫生表示她持有一種「真誠的信念」,認為符合例外情況。

然而,法院認為「真誠信念」與法律中「合理醫療判斷」標準不符。(當然,兩者在任何一項禁令中都沒有定義,使得帕克森總檢察長在用詞上有了技術性的勝利,因為醫生沒有使用法律魔法詞彙。)隨後,法院進入了柯夫卡式領域——暗示如果真的需要墮胎,早就已經完成了,並要求州醫學委員會提供指導——當然,任何建議都無法改變法律文本本身。

鑑於德州共和黨在政治上的壟斷地位,結果在很大程度上是預料之中的。事實上,已經在等待法院裁決時離開德州前往其他州進行墮胎。

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在《Dobbs》後的世界,許多州已經禁止或比《羅訴韋德》案允許的更早限制墮胎程序。德州從2020年報告超過5萬例墮胎下降到2022年9月止僅34例,根據州衛生部門的數據。民意調查顯示德州人不支持新的限制,但共和黨在政治和司法領域主導局面。最高法院對這類行為完全不以為意。甚至在《Dobbs》之前,它已經認可了德州在禁令B上的法律複雜性,為其他紅州提供了效仿的模式。

但本週的發展說明在法律缺乏定義時,由黨派立場解釋法律的問題。諮詢任何常常閱讀或撰寫法律的人,他們都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細節偏執狂,他們希望法案中明確定義所有術語,或至少指向以前通過的定義;另一類是規範主義者,他們樂於讓官員通過規則制定來界定範圍。缺乏定義可以為人如內閣部長、機構管理者,甚至法官提供廣泛的駕馭空間。不完整的立法文字導致模糊的解釋和不完整的法律救濟,就像面臨的情況一樣。

在這種灰色地帶,反墮胎分子在法律含糊不清時可以擁有巨大權力,尤其是在一個州至少有三項反墮胎法律的情況下。這為任何人利用漏洞提供了機會,只要他們有足夠的想像力、挑剔精神和耐心。而且正是立法大廳裡整夜整夜擔心這些細節的人所關注的問題。如果德州的法律中有一些明確規定,並考慮到其他仍在法典中的禁令,就不會發生在大多數州可以在醫生辦公室私下解決的案件需要公開逃亡的事件。所以,下次任何一方抱怨法案頁數太多時(「那麼多頁!」),請理解其中很大一部分可能就是為了明確那些真正重要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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